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37號
TNDV,101,勞訴,37,201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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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氏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南縣私立太子宮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湯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
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3年4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03年4月23日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延至103年4月24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 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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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