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13號
TNDM,103,訴,113,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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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林意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楊秀美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林意書
被   告 姜淑慧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慧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1026號、6022號、103 年度偵字第964 、965 、966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意祥林意書姜淑慧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意書林意祥係址設臺南市○區○○ ○路00號之被告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景公司 )、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之被告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順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姜淑慧係華景 公司及順傑公司之廠長。被告順傑公司及華景公司非合格之 藥品製造業者,無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且未依優良製造規 範(GMP )取得藥物製造許可,不得製造藥品,竟未經核准 ,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藥品公司或藥廠委託,共同基於製 造偽藥之犯意,自民國90年間起,以每片新臺幣(下同) 1.5 元至1.8 元之價格,利用順傑公司及華景公司工廠內分 裝健康食品之4 部分裝機器,執行如附件所示36家藥廠所生 產計156 種藥品之每片10粒裝之鋁箔片PTP 分裝作業而製造 偽藥。因認被告林意祥林意書姜淑慧涉犯藥事法第82條 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嫌,被告華景公司、順傑公司因其代表 人、受僱人林意祥林意書姜淑慧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罪嫌,併涉有同法第87條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有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林意祥林意書姜淑慧、順傑公司、華 景公司(下稱林意祥等5 人)有上揭違反藥事法之犯行,無 非以被告林意祥林意書姜淑慧之供述、證人暨另案被告 即安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銘賢之供述、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102 年1 月3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網站「佳皇」益普消600 毫克膜衣錠藥品資料 、「佳皇」益普消600 毫克膜衣錠藥外包裝外觀資料、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 年12月27日檢查 工作日記表、安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傳真資料、安原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佳皇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 票、安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客戶交易明細表、行政 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12月21日FDA 風字第000000 0000號;證人即百誼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泗位之證言 、百誼藥品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月22日聲明書、順傑與百 誼易伏炎膜衣錠交易紀錄、易伏炎600 毫克退貨品證明單及 退貨明細、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2 年1 月14日中衛食藥字第 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10 2 年1 月2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百誼公司基 本資料、藥品許可證詳細內容、被告百誼公司營利事業登記 資料;證人即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麗華之證言、 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移送藥品清冊、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 司彰化縣衛生局訪談紀錄、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切結書、 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與順傑交易紀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 藥物管理局101 年12月26日FDA 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昇 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將適炎錠委外PTP 包裝明細表、昇 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檢附之 明細、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品項;證人即永昌藥品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梁永昌之證言、永昌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切 結書、永昌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藥品許可證查詢資料、永昌藥 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6 月10日FDA 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 、永昌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與順傑公司交易發票;證人即振貿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龔信祥之證言、振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 順傑打片明細、振貿股份有限公司切結書、振貿股份有限公 司藥品許可證資料、被告順傑公司與振貿股份有限公司之交 易明細資料;證人即立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煥奎之 證言、立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王明達之證言、陳煥奎記 載之與被告順傑公司及華景公司交易資料、行政院衛生署 102 年1 月2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立國藥品股份 有限公司聲明書、立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衛生局訪 談紀錄、客戶為立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被告華景公司出貨 單、立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立國藥品股份 有限公司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立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現場 照片;證人即長葉藥品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明發及經理蘇 盛之證言、長葉藥品有限公司送順傑公司克普痛膠囊打片之 明細、客戶係長葉藥品實業有限公司之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出貨單、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12月25 日FDA 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吳銘峻世紀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廠長吳雪雄、溫 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張瑜芬、內外化學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麟順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 理吳同原元宙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藥師吳俊彥證述;世 紀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廠長吳雪雄提出之華景加工明細、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張瑜芬提出之溫士 頓於順傑包裝品項資料、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文麟提出之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PTP 委外包裝明細 表、元宙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藥師吳俊彥提出之被告順傑 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101 年9 月26日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藥政食品工作紀錄表、臺南 市政府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現場照片、被告順傑公 司工廠登記證、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月23日切結 書、被告華景公司出貨單;101 年11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臺南市政府衛 生局101 年11月15日藥政工作現場稽查紀錄表、財政部臺灣 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以101 年11月13日南區國稅臺南三字 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順傑公司及華景公司100 年及101 年度營業稅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表與100 年度綜合所得



稅給付清單資料、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11 月20日FDA 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南檢欽道山101 他4392字第72121 號函、華孚藥品股份有 限公司切結書、華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藥品銷燬資料、順傑 公司100 年度、101 年度進貨明細資料、政德製藥股份有限 公司101 年12月5 日政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原行 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1 月29日FDA 風字第0000 000000號函及其附件等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林意書等 5 人對於其等分別擔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藥廠廠長,且該 公司有於前開之時間、地點,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藥品公 司或藥廠委託,以廠內分裝健康食品之4 部分裝機器,執行 如附件所示36家藥廠所生產計156 種藥品之每片10粒裝之鋁 箔片PTP 分裝作業等節均不爭執,惟堅詞否認檢察官所指之 犯行,辯稱:其等只有進行分裝,並沒有製造等語。辯護人 亦以:分裝行為與製造行為係不同行為,藥事法中各自有規 範,檢察官依衛生福利部之函釋擴張構成要件,有違罪刑法 定原則等語為之辯護。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 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 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有罪 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 之證據,另在涉及僅須自由證明或彈劾證據證明力之事項, 其證據方法不限定以有證據能力者為限。然在無罪判決書內 ,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 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 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 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本 案爰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五、經查:
㈠被告順傑公司及華景公司均非合格之藥品製造業者,無製造 業藥商許可執照,仍自90年間起,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藥 品公司或藥廠委託,以廠內分裝健康食品之分裝機器,執行 如附件所示36家藥廠所生產計156 種合法藥品之每片10粒裝 之鋁箔片PTP 分裝作業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意書等5 人坦認 在卷,並分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是此部分 事實,先堪認定。




㈡檢察官對於上開分裝藥品均係合法授權、進口、行銷、製造 等節均不爭執,惟認被告上開分裝之行為,已屬於藥事法第 20條第1 款所稱之製造偽藥,並引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之函 釋以佐其說。是本件爭點厥為:檢察官所指之「分裝」行為 ,是否該當藥事法上之「製造」?經查:
⒈按藥事法第82條之製造偽藥罪,所謂「製造」指將成為藥品 前之原料,以人為加工方法使原有之素料另成新品劑;或就 原有素料添加其他物質,經加工調劑,製成一定劑型(錠劑 )或劑量之藥品(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714號、96年台上 字第294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上見解,倘僅將合法藥品分 裝,未以抽換、製成等方式改變其藥物成分、單位劑量、劑 型,即非屬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之「製造」行為。本案被告 林意書等5 人受附表一、二所示之藥品公司或藥廠委託分裝 之藥品,均屬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合法藥品,復無任何加 工調製、變更其原藥劑型及劑量之行為,此與上開實務見解 對於「製造」之定義已有不符。
⒉次按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 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 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 入。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 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二、原料藥: 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 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藥事法第39條第1 項、第53條 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從上開條文規定可知,藥事法許 可於符合法定條件下進行分裝行為,若立法者認「分裝」屬 「製造」之行為內涵,又何需另立法明文規範「分裝」行為 ,且以藥事法既將藥品之製造及分裝,分別規定其程序,益 認立法者於立法時已認定藥品之製造與分裝,乃屬不同之行 為態樣。
⒊再依藥事法第57條第2 項、第5 項之規定:藥物製造,其廠 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 、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 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 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 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第2 項);第 1 項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2 項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定之(第5 項)。又「本準則依藥事法第57條第5



項規定訂定之;西藥藥品含外銷專用產品之製造、加工、分 裝、包裝、儲存及運銷,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照國際 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 )其規範所訂定之西藥藥品優 良製造規範」,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1 條、第3 條亦規定甚 明。從上可知,「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係行政院衛生署依 藥事法第57條第5 項規定授權,所發佈之行政命令。惟觀之 藥事法第57條第2 項立法修正理由:『藥物之製造應符合現 行「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2 編「設廠基本條件」、第 3 編「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及第4 編「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 範」後,始予核准登記。為查核監督藥廠能持續落實GMP , 以生產出符合上市許可之既定規格且品質一致之藥物,經參 考國際作法,除針對產品核發「藥物上市許可」外,另導入 對於藥物製造工廠之「藥物製造許可」制度,並將現行「藥 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3 編及第4 編屬GMP 者合併,並獨 立為「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以規範藥物製造程序均需符合 GMP 規定,並經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 非僅為設廠時之要件,以維藥物之品質;且藥物製造許可之 內容係參考國際規範載有許可字號、核定項目及效期等,爰 修正第2 項』。依上立法理由,可知藥事法第57條第2 項規 定意旨,係著重於藥物「製造」程序需符合GMP 規定,並經 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以確保藥品製造 之品質、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目的,並非在於規範藥物「製 造」之定義或概念。則「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規範事項,亦 應在藥事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授權目的下,明確規範強化藥 物優良製造品質之藥政管理行政制度,而「藥物優良製造準 則」第3 條規定,擅自將授權母法即藥事法第57條第5 項, 自同條第2 項規定之「製造」意涵,擴張而包含「製造、加 工、分裝、包裝、儲存及運銷」等範圍,已逾越藥事法第57 條第5 項之授權範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與法律保留 原則有違。此時倘再以子法「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3 條所 定之「製造」意涵,遽而擴張解釋母法即藥事法中關於「製 造」之定義,顯然已違背層級化法律體系及法律解釋之原則 。參以違反藥事法第53條、第57條第2 項規定者,除處新臺 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 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 或全部製造、輸入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 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 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藥事法第 92條第1 項、第3 項),此與違反藥事法第20條而構成同法 第82條之「製造」偽藥者,係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前者為行政罰,後者為刑事 罰,二者之罰則內容,亦顯不相同,亦徵「藥物優良製造準 則」第3 條雖欲將藥物「製造」概念,規定包含藥品「分裝 」行為在內,然其授權母法即藥事法第57條第5 項立法目的 ,僅係關於藥政管理制度規範,且違反該準則者,屬於行政 罰鍰範疇,此與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規定「製造」偽藥之定 義,顯屬二事。是以,公訴人援引行政院衛生署101 年11月 1 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意旨,認為:『藥物在未 完成分裝前,非屬可交付於病人之狀態,亦即其製造過程尚 未完成,故藥品之「分裝」行為係屬藥物「製造」過程之一 部……』等語,而認被告林意書等5 人涉犯違反藥事法第20 條第1 款之製造偽藥罪嫌,顯已任意擴張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製造」偽藥之定義。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刑事法律之犯 罪構成要件及刑罰效果,均應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藥事 法第20條第1 款既已明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為偽藥 ,又所謂製造偽藥,係指將原料藥調製,形成一定劑型及劑 量之行為態樣,業如上所述,如將之擴張解釋認為「將合法 藥物成品之分裝行為」亦屬製造偽藥,而引之作為藥事法第 82條第1 項科予刑罰之構成要件,已與罪刑法定主義要求刑 法處罰之要件均應與以明文化,以滿足刑罰剝奪生命、身體 、財產權之法律保留,並利於國家人民有所預見,而禁止擴 張或類推解釋之原則有所違背。至於前開行政機關對於構成 要件之解釋,係基於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稽查管制的專業立場 出具意見供參,然法律解釋之最後權限仍為司法權,自無從 拘述本院對於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製造」偽藥定義所為之 最終解釋。
六、綜上所述,被告林意書林意祥姜淑慧雖有受託分裝合法 藥物之行為,然因其等並未將合法藥物再行調製,變更其劑 型及劑量而製造成新型藥物,尚難認係藥事法所稱製造偽藥 之行為,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既已明定製造偽藥,如將之擴 張解釋,將合法藥物予以分裝之行為認為亦屬製造範疇,即 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疑,均如上述。其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 進行違法分裝,行為固有不當,然其所為與藥事法第82條第 1 項所稱製造偽藥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是其等被訴分裝 藥品之行為,乃屬行為不罰;被告順傑公司、華景公司部分 ,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即被告林意書林意祥姜淑慧行為 既屬不罰,自亦無從依藥事法第87條規定,對被告公司科以 罰金。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意書等 5 人有何公訴人指之犯行,揆之首揭說明,自應為被告林意 書等5 人均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號│製藥廠 │產品名稱/許可證號碼 │相關證據資料(公訴意旨│
│ │ │ │列於證據清單之部分) │
├──┼─────────┼───────────┼───────────┤
│ 1 │世紀化學製藥股份有│1.澎湃膠囊(衛署藥製字│1.世紀化學製藥股份有限│
│ │限公司 │ 第010479號) │ 公司提出之「華景加工│
│ │ │2.希每得錠(衛署藥製字│ 明細」(警卷第11頁)│
│ │ │ 第024710號) │2.順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3.益血補錠(衛署藥製字│ 工作日誌7 紙(警卷第│
│ │ │ 第022657號) │ 41頁至第47頁) │
│ │ │4.思可樂膠囊(衛署藥製│3.101 年11月15日搜索扣│
│ │ │ 字第019410號) │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 │ │5.玫若雷錠(衛署藥製字│ (他卷一第13頁正面至 │
│ │ │ 第013091號) │ 第14頁正面) │
│ │ │6.胃快樂錠(衛署藥製字│4.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
│ │ │ 第013137號) │ 一第14頁背面至第23頁│
│ │ │7.安糖平錠850 毫克(衛│ 正面) │
│ │ │ 署藥製字第049659號)│ │
│ │ │8.克痛敏糖衣錠(衛署藥│ │
│ │ │ 製字第023152號) │ │
│ │ │9.鼻佳能膠囊(衛署藥製│ │
│ │ │ 字第038174號) │ │
│ │ │10.水適治爾錠(衛署藥 │ │
│ │ │ 製字第013914號) │ │
├──┼─────────┼───────────┼───────────┤
│ 2 │十全實業股份有限公│1.易伏炎膜衣錠600mg (│1.101年11月15日搜索扣 │




│ │司 │ 衛署藥製字第045757號│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 │ │ ) │ (他卷一第13頁正面至│
│ │ │(百誼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14正面) │
│ │ │委託分裝,負責人林泗位│2.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
│ │ │,另案為緩起訴處分) │ 一第14頁背面至第23頁│
│ │ │(立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正面) │
│ │ │委託分裝,負責人陳煥奎│3.百誼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另案為緩起訴處分) │ 101 年11月22日聲明書│
│ │ │ │ (他卷五第9 頁) │
│ │ │2.易伏炎膜衣錠400mg( │4.立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衛署藥製字第040575號│ 101年11月22日聲明書 │
│ │ │ ) │ (他卷五第10頁) │
│ │ │(立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5.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委託分裝,負責人陳煥奎│ 移送藥品清冊(他卷九│
│ │ │,另案為緩起訴處分) │ 第54頁背面) │
│ │ │ │6.彰化縣衛生局101 年12│
│ │ │3.醫痔好錠(衛署藥製字│ 月7 日訪談昇通公司負│
│ │ │ 第039229號) │ 責人黃麗華紀錄(他卷│
│ │ │(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九第55頁正面至背面)│
│ │ │委託分裝,負責人黃麗華│7.行政院衛生署102 年1 │
│ │ │,另為緩起訴處分) │ 月2 日署授食字第1011│
│ │ │ │ 103250號函(他卷十第│
│ │ │ │ 1 背面) │
│ │ │ │8.百誼公司基本資料(他│
│ │ │ │ 卷十第3 頁正面) │
│ │ │ │9.百誼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1 年11月22日聲明書│
│ │ │ │ (偵卷一第128 頁) │
│ │ │ │10.順傑與百誼易伏炎膜 │
│ │ │ │ 衣錠交易紀錄(偵卷 │
│ │ │ │ 一第129 頁) │
│ │ │ │11.易伏炎600 毫克退貨 │
│ │ │ │ 品證明單及退貨明細 │
│ │ │ │ (偵卷一第130 頁) │
│ │ │ │12.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 │
│ │ │ │ 司與順傑交易紀錄( │
│ │ │ │ 偵卷一第143 頁至第 │
│ │ │ │ 144 頁) │
│ │ │ │13.陳煥奎記載之與順傑 │
│ │ │ │ 公司及華景公司交易 │




│ │ │ │ 資料(偵卷二第41-1 │
│ │ │ │ ) │
│ │ │ │1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 │
│ │ │ │ 物管理局101 年12月 │
│ │ │ │ 26日FDA 風字第10111│
│ │ │ │ 03170號函(偵卷二第│
│ │ │ │ 148 頁) │
│ │ │ │15.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 │
│ │ │ │ 司101 年11月22日聲 │
│ │ │ │ 明書(偵卷二第150 │
│ │ │ │ 頁背面) │
│ │ │ │16.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檢附之明細(偵卷 │
│ │ │ │ 二第153頁正面) │
├──┼─────────┼───────────┼───────────┤
│ 3 │仁興化學製藥股份有│復汝炎膜衣錠(衛署藥製│1.101 年11月15日搜索扣│
│ │限公司 │字第034647號) │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 │ │ │(他卷一第13頁正面至第│
│ │ │ │ 14頁正面) │
│ │ │ │2.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
│ │ │ │ 一第14頁背面至第23頁│
│ │ │ │ 正面) │
├──┼─────────┼───────────┼───────────┤
│ 4 │元宙化學製藥股份有│1.順安寧錠(衛署藥製字│1.元宙化學製藥股份有限│
│ │限公司 │ 第023743號) │ 公司藥師提出之「被告│
│ │ │2.安濕風膜衣錠(衛署藥│ 順傑公司應收帳款明細│
│ │ │ 製字第025447號) │ 對帳單」(警卷第31頁│
│ │ │3.脈可錠(衛署藥製字第│ 至第40頁) │
│ │ │ 045670號) │2.順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4.莫瀉痢膠囊(樂必寧)│ 工作日誌7 紙(警卷第│
│ │ │ (衛署藥製字第023756│ 41頁至第47頁) │
│ │ │ 號) │3.101 年11月15日搜索扣│
│ │ │5.撲您疼錠(衛署藥製字│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 │ │ 第044293號) │(他卷一第13頁正面至第│
│ │ │6.佳瑪隆膠囊(衛署藥製│ 14頁正面) │
│ │ │ 字第027508號) │4.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
│ │ │7.胃康寧錠(衛署藥製字│ 一第14頁背面至第23頁│
│ │ │ 第023805號) │ 正面) │
│ │ │8.保適痛錠(衛署藥製字│5.GL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
│ │ │ 第048323號) │ 收帳款明細帳單(他卷│




│ │ │ │ 一第49頁至第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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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1.降醣錠(衛署藥製字第│1.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
│ │限公司 │ 041277號) │ 公司提出之「內外化學│
│ │ │2.脫利可片(衛署藥製字│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PTP │
│ │ │ 第001112號) │ 委外包裝明細表」(警│
│ │ │3.可伏痛錠(衛署藥製字│ 卷第22頁至第23頁) │
│ │ │ 第005691號) │2.順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4.穩舒痛錠(衛署藥製字│ 工作日誌7 紙(警卷第│
│ │ │ 第016698號) │ 41頁至第47頁) │
│ │ │5.安施克錠(衛署藥製字│3.101 年11月15日搜索扣│
│ │ │ 第005454號) │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 │ │6.免吐片(內衛藥製字第│ (他卷一第13頁正面至│
│ │ │ 013761號) │ 第14頁正面) │
│ │ │7.婦可淨錠(衛署藥製字│4.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
│ │ │ 第024730號) │ 一第14頁背面至第23頁│
│ │ │8.滅你蟲錠(衛署藥製字│ 正面) │
│ │ │ 第017723號) │5.內外學化學工業股份有│
│ │ │9.降達錠(衛署藥製字第│ 限公司切結書、附件一│
│ │ │ 015985號) │ 藥品清冊(他卷五第20│
│ │ │10.適炎錠(衛署藥製字 │ 頁至第22頁) │
│ │ │ 第035672號) │6.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 │(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移送藥品清冊(他卷九│
│ │ │,負責人黃麗華,另為緩│ 第54頁背面) │
│ │ │起訴處分) │7.彰化縣衛生局訪談紀錄│
│ │ │11.拿普仙控釋錠(衛署 │ (他卷九第55頁正面至│
│ │ │ 藥製字第043154號) │ 背面) │
│ │ │(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8.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 │,負責人黃麗華,另為緩│ 與順傑交易紀錄(偵卷│
│ │ │起訴處分) │ 一第143 頁至第144 頁│
│ │ │12.通樂爽腸溶錠(衛署 │ ) │
│ │ │ 藥製字第022124號) │9.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
│ │ │ │ 管理局101 年12月26日│
│ │ │ │ FDA風字第0000000000 │
│ │ │ │ 號函(偵卷二第148 頁│
│ │ │ │ ) │
│ │ │ │10.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 │
│ │ │ │ 司自行將適炎錠委外 │
│ │ │ │ PTP包裝明細表(偵卷│
│ │ │ │ 二第149 頁) │




│ │ │ │11.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 │
│ │ │ │ 司101 年12月29日切 │
│ │ │ │ 結書(他卷五第18頁 │
│ │ │ │ ) │
│ │ │ │12.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 │
│ │ │ │ 司101 年12月7日出具│
│ │ │ │ 切結書(偵卷二第150│
│ │ │ │ 頁背面) │
│ │ │ │13.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檢附之明細(偵卷 │
│ │ │ │ 二第153 頁正面) │
├──┼─────────┼───────────┼───────────┤
│ 6 │仙台藥品工業股份有│1.惠止痛錠(衛署藥製字│1.101年11月15日搜索扣 │
│ │限公司 │ 第036786號) │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 │ │2.惠止痛加強錠(衛署藥│ (他卷一第13正面至第│
│ │ │ 製字第044015號) │ 14正面) │
│ │ │ │2.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
│ │ │ │ 一第14頁背面至第23頁│
│ │ │ │ 正面) │
│ │ │ │3.GL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
│ │ │ │ 收帳款明細帳單(他卷│
│ │ │ │ 一第49頁至第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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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裕化學製藥廠股份│欣衛肝膠囊(衛署藥製字│1.101 年11月15日搜索扣│
│ │有限公司 │第036034號) │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 │ │ │ (他卷一第13頁正面至│
│ │ │ │ 第14頁正面) │
│ │ │ │2.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
│ │ │ │ 一第14頁背面至第23頁│
│ │ │ │ 正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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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1.〝正和〞洛脈達膜衣錠│1.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150 毫克(衛署藥製字│ 移送藥品清冊(他卷九│
│ │ │ 第040511號) │ 第54頁背面) │
│ │ │(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2.彰化縣衛生局訪談紀錄│
│ │ │ 委託分裝,負責人黃麗│ (他卷九第55頁正面至│
│ │ │ 華,另為緩起訴處分)│ 背面) │
│ │ │ │3.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 │2.血保脈膠囊(可巴麥)│ 與順傑交易紀錄(偵卷│
│ │ │ (衛署藥製字第19984 │ 一第143 頁至第144 頁│




│ │ │ 號) │ ) │
│ │ │(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
│ │ │委託分裝,負責人黃麗華│ 管理局101 年12月26日│
│ │ │,另為緩起訴處分) │ FDA風字第0000000000 │
│ │ │ │ 號函(偵卷二第148頁 │
│ │ │3.〝正和〞談舒持續性藥│ ) │
│ │ │ 效錠75毫克(衛署藥製│5.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字第050227號) │ 檢附之明細(偵卷二第│
│ │ │(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153 頁正面) │
│ │ │委託分裝,負責人黃麗華│6.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另為緩起訴處分) │ 101 年11月29日開立之│
│ │ │ │ 切結書(偵卷二第153 │
│ │ │4.若富新膜衣錠200 毫克│ 頁背面) │
│ │ │ 衛(署藥製字第039945│7.昇通藥品公司向正和製│
│ │ │ 號) │ 藥股份進貨明細(偵卷│
│ │ │(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154 頁正面) │
│ │ │委託分裝,負貴人黃麗華│8.昇通藥品公司出貨明細│
│ │ │,另為緩起訴處分) │ (偵卷二第154 頁背面│
│ │ │ │ 至第155 頁正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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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宙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葉藥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誼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西製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