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欣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專科沒收(103 年度
聲沒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復有規定。三、經查,被告蘇欣華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確係仿冒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目錄 表1 份、鑑定報告3 份、認定通知書1 份、侵害商標權真仿 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1份在卷 可憑,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 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本案檢察官雖爰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為聲請沒收依 據,惟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 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 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 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 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併予敘明。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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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商 品 名 稱 │數量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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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拉拉熊「Rilakkuma」 │ 貳件 │
│ │眼鏡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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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拉拉熊「Rilakkuma」 │ 拾貳件 │
│ │杯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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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拉拉熊「Rilakkuma」 │ 陸件 │
│ │書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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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拉拉熊「Rilakkuma」 │ 柒件 │
│ │電線收線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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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拉拉熊「Rilakkuma」 │ 貳拾件 │
│ │貼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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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櫻桃小丸子」貼紙 │ 柒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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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星際寶貝「LILO AND │ 拾陸件 │
│ │STITCH 」貼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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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星際寶貝「LILO AND │ 壹件 │
│ │STITCH 」手機飾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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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米妮」收線器 │ 拾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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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仿冒大寶「MINNNANOTABO」│ 拾肆件 │
│ │貼紙(護卡用塑膠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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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仿冒「Hello Kitty」杯墊 │ 貳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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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仿冒「Hello Kitty」手機 │ 壹件 │
│ │飾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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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仿冒「Hello Kitty」收線 │ 玖件 │
│ │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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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仿冒「Hello Kitty」書夾 │ 拾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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