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74號
TNDM,103,聲,874,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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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桓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桓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桓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 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3月在案,現於法務部矯 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00年8月27日入監服 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1月25日,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3年10月8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 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 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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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