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3年度,8號
TNDM,103,簡上附民,8,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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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容沛凡
附民被告  郭岳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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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