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啟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4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啟川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啟川居住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本應注意將 住宅內之瓦斯罐及其他易燃雜物妥善存放,使之遠離火源, 並應注意謹慎控管火源,以免引燃其他物品發生火災,且依 當時客觀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 民國102年11月23日19時29分許,於飲酒後躺臥於其上開住 處2樓客廳內所放置之床墊上抽菸,嗣因不勝酒力睡著,菸 蒂餘燼掉落接觸床墊及週遭雜物起火燃燒,放置於一旁之卡 式瓦斯爐用小瓶瓦斯罐亦因高溫爆裂導致火勢蔓延,致該住 處2樓客廳內如附表所示之物燒燬而失其效用,並致生公共 危險。幸經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獲報前往撲滅,始未 破壞該住宅及所在整體建築物之主要效用。嗣經消防局人員 調查火災發生原因,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啟川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見警卷第1、2頁,偵卷第11頁),核與證人王彥清所述發現 火災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含火災現場照片37張)附卷可按(見警卷第5至46頁)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罪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謂 「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 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 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 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 ,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 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 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同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 物品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 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因被告王啟川過失致生火災燒
燬之物,僅限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內之傢 俱、擺設、窗戶、牆面、地板磁磚等物,雖客觀上確有延燒 他人所有屋、物之危險存在,而致生公共危險,然火勢並未 損及屋內主要鋼筋、牆壁等結構體,有前開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及所附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足見該屋並未因此喪失遮風 避雨之棲身效能,揆諸上揭說明,自難認已該當失火燒燬住 宅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物品 罪。又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 ,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 縱有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之觀察,成立單純一 罪,是本件被告以一失火行為,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數物品 ,應僅論以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疏 未謹慎控管火源及易燃物品之放置狀況,導致菸蒂接觸易燃 物而起火燃燒,造成公共危險,然幸未波及他人,釀成更嚴 重之災禍,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被告違反注意義 務之情節、所生危害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 附被告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
│編號│燒燬之物品名稱(均位於臺南市永│毀壞情形 │
│ │康區小東路591巷12號2樓客廳) │ │
├──┼───────────────┼────────────┤
│ 1 │客廳內傢俱、擺設 │嚴重燒失、燒細、燒熔、碳│
│ │ │化及燻黑 │
├──┼───────────────┼────────────┤
│ 2 │客廳西側鋁窗 │受燒變形、掉落,玻璃破碎│
├──┼───────────────┼────────────┤
│ 3 │客廳天花板油漆 │大部分燒失 │
├──┼───────────────┼────────────┤
│ 4 │客廳牆面 │油漆燒失、燒白,部分混凝│
│ │ │土破裂、剝落 │
├──┼───────────────┼────────────┤
│ 5 │客廳地板磁磚 │部分受燒破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