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倫
上列被告因103 年易字277 號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
20 日 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陳本良
書記官 朱烈稽
通 譯 賴恩冕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陳照世
被 告 謝宗倫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法官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等項
被告答
謝宗倫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巷00號2樓
居臺南市○○區○○街00號(送達地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謝宗倫犯竊盜罪,共四罪,均各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三十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 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謝宗倫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 地,乘附表所示被害人專注打籃球未注意之際,竊取附表所 示被害人放置在球場旁之財物共計4次。嗣於103年1月24日 晚上22時15分許,在同一地點,再以同一手法以手伸入李丞 涵手提包內欲竊取時,當場為洪證博發現制止而未得逞,並 報警查獲上情。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被害人 │ 竊得財物 │
├──┼─────┼────┼────┼───────│
│ 1 │102.7.1晚 │台南市大│鄭皓友 │隨身手提包(內 │
│ │上21:00 │林路籃球│ │有手機1支、身 │
│ │ │場內 │ │分證及駕照2張 │
│ │ │ │ │、提款卡5張、 │
│ │ │ │ │現金1000元)。│
├──┼─────┼────┼────┼───────│
│ 2 │102.7.9晚 │台南市大│黃耀南 │腰包(內有手機 │
│ │上21:45 │林路籃球│ │、身分證、駕照│
│ │ │場內 │ │、健保卡、提款│
│ │ │ │ │卡、錢包、現金│
│ │ │ │ │800元、鑰匙、 │
│ │ │ │ │眼鏡)。 │
├──┼─────┼────┼────┼───────│
│ 3 │102.8.25晚│台南市大│洪聖堯 │側背包(內有現 │
│ │上19:20 │林路籃球│ │金1200元、手機│
│ │ │場內 │ │、身分證、提款│
│ │ │ │ │卡、健保卡)。│
│ │ │ │ │ │
├──┼─────┼────┼────┼───────│
│ 4 │102.9.1晚 │台南市大│李穎龍 │側背包(內有手 │
│ │上19:10 │林路籃球│ │機2支、信用卡 │
│ │ │場內 │ │、提款卡4張、 │
│ │ │ │ │存款簿、身分證│
│ │ │ │ │、駕照2張、健 │
│ │ │ │ │保卡、現金300 │
│ │ │ │ │元;朋友李幸哲│
│ │ │ │ │之身分證、健保│
│ │ │ │ │卡、駕照2張、 │
│ │ │ │ │現金400元)。 │
├──┼─────┼────┼────┼───────│
│ 5 │103.1.24晚│台南市大│李丞涵 │未得逞 │
│ │上22:15 │林路籃球│ │ │
│ │ │場內 │ │ │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於協商程序當庭賠償被害人鄭皓友新台幣七千元。 ㈡被告於協商程序當庭賠償被害人洪聖堯新台幣壹萬元。 ㈢被告於協商程序當庭賠償被害人李穎龍新台幣壹萬元。
㈣被告於協商程序中以新台幣八千元與被害人黃耀南達成和 解。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提起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 判決筆錄正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朱 烈 稽
法 官 陳 本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