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90年度,118號
HUEV,90,虎簡,118,2001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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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金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傭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瑞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
   肆佰零壹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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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