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玲珠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被 告 張煌楠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被 告 楊嘉雯被 告 張展維被 告 林麗文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被 告 謝淑嵐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被 告 林姿利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被 告 李玉花被 告 陳美朱被 告 劉瓊蓺被 告 鄭婷穗上三人選任 蘇清水律師辯 護 人 黃郁蘋律師 陳世勳律師被 告 莊泰郎被 告 陳慧美被 告 郭良凱上三人選任 凃禎和律師辯 護 人被 告 吳淑娟被 告 廖春玉被 告 蘇秋菱上三人選任 陳文彬律師辯 護 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本件由受命法官程克琳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一、本件被告被告姜玲珠、張煌楠、楊嘉雯、張展維、林麗文、 謝淑嵐、林姿利、李玉花、陳美朱、劉瓊蓺、鄭婷穗、莊泰 郎、陳慧美、郭良凱、吳淑娟、廖春玉、蘇秋菱等人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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