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2年度,16號
TNDM,102,重訴,16,2014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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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玲珠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張煌楠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楊嘉雯
被   告 張展維
被   告 林麗文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謝淑嵐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林姿利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
被   告 李玉花
被   告 陳美朱
被   告 劉瓊蓺
被   告 鄭婷穗
上三人選任 蘇清水律師
辯 護 人 黃郁蘋律師
      陳世勳律師
被   告 莊泰郎
被   告 陳慧美
被   告 郭良凱
上三人選任 凃禎和律師
辯 護 人
被   告 吳淑娟
被   告 廖春玉
被   告 蘇秋菱
上三人選任 陳文彬律師
辯 護 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程克琳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被告姜玲珠張煌楠楊嘉雯張展維林麗文
  謝淑嵐林姿利李玉花陳美朱劉瓊蓺鄭婷穗、莊泰
  郎、陳慧美郭良凱吳淑娟廖春玉蘇秋菱等人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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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