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住址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0000甲000000之父(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侵訴字第3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貞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