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2年度,11號
TNDM,102,侵附民,11,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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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住址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0000甲000000之父(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侵訴字第3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貞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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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