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訴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代號000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一
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代號0000-000000B 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A父)與代號0000-000000(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其餘資料詳卷,下稱A女)2人係父女關係。A父明知A女於10 1年1月間,尚係未滿7歲之人,且A女係因親屬關係受自己扶 助、照護之人,竟基於違反未滿14歲之人意願而為猥褻行為 之犯意,於101年1月27日晚上7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新營 區之住處(起訴書誤載為東區,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地址 詳卷)浴室內,利用其為A女洗澡之際,以手指戳刺A女性器 之方式對A女猥褻1次,並因此造成A女之右外陰內側受有約 1x0.5cm破皮之傷害。嗣A女洗澡完畢後,由A女之母代號000 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母)為A女穿衣時,A 母發現A女下體有紅腫情事,經詢問A女後始悉上情。因認被 告A父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嫌 。
二、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 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 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 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 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 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 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 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 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 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對A女強制猥褻犯行,係以:⑴被害 人A女之證述;⑵被告A父之供述;⑶告訴人A母之證述;⑷
證人即柳營奇美醫院婦產科黃順賢醫師之證述;⑸證人即惠 生婦產科診所魏筱筠醫師之證述;⑹柳營奇美醫院受理疑似 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暨驗傷照片光碟;⑺柳營奇美醫院10 2年11月6日(102)奇柳醫字第1989號函暨函附病情摘要; ⑻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2年6月25日(102)長庚院高字第C23 477號函暨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02年7月31日(102)長庚 院高字第C73348號函暨函附心理衡鑑圖紙、102年8月23日( 102)長庚院高字第C73348號函,為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 堅決否認有何對A女強制猥褻犯行,辯稱:伊只是用沐浴乳 幫A女洗澡,在洗澡時有洗A女下體外部,並無以手指戳刺A 女生殖器而對A女猥褻之情事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 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 816 號分別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
㈠被告於101年1月27日晚上7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新營區上 揭住處浴室內,為A女洗澡乙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 卷第58頁背面),且有告訴人A母之證述(他字卷第7頁、第 7頁背面)附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被害人A女於101年2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其固證稱:「(你 今年幾歲?)以手勢比二」(他字卷第5頁)、「(你在家 時誰幫你洗澡?)爸爸」、「(每天都是爸爸洗嗎?)點頭 」、「(爸爸有沒有洗你尿尿的地方?以溫馨娃娃協助模擬 )點頭」、「(爸爸是怎麼摸你的?)以右手指戳向左手掌 心」、「(爸爸每一次洗澡都會用手摸你尿尿的地方嗎?) 是」、「(爸爸用手摸你尿尿的地方會不會痛?)點頭」、 「(你跟媽媽怎麼講?有跟媽媽講嗎?)沈默不語後點頭」 、「(跟媽媽說會痛嗎?)點頭」、「(爸爸怎樣讓你痛痛 ?)以溫馨娃娃輔助用右手指指向溫馨娃娃的下體」、「( 爸爸的手指有沒有伸進去你尿尿的地方?)點頭」(他字卷
第6頁)、「(有幾次?)用手指比一次」、「(每次洗澡 都這樣用你嗎?)點頭」(他字卷第7頁),於101年6月21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爸爸怎麼洗你尿尿的地方?)會 把手伸進去洗」、「(會伸進去很裡面還是在外面洗?)很 裡面」(偵續字卷第8頁)、「(爸爸把手伸進去你尿尿的 地方洗,你會痛嗎?)會」、「(爸爸有幾次伸進去你尿尿 的地方?)三次,都是洗澡的時候」(偵續字卷第9頁)。 然查,被害人A女係97年11月30日出生,於檢察官所指上揭 被告犯罪時間及A女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僅3歲餘,對檢察官 所詢問之問題,多數以「點頭」、「手勢」、「沈默不語」 等方式回答,又其既回答檢察官平日均A父為其洗澡,且於 每次洗澡時A父均有以手指伸入其尿尿的地方,卻先後就被 告「手指伸進去次數」為「1次」、「3次」不同之回答,復 衡以A女年紀如此稚幼,益見其是否能對手指伸進陰道內之 感覺,有真切之理解或認知,實非無疑。況依A女於偵查中 之上揭證述,被告既常為A女洗澡,被告究竟係於何時何次 為A女洗澡之際有以手指伸進A女下體,A女並未指明,檢察 官亦未就此訊問A女而舉證之,自難徒憑A女上揭證述即認定 被告有上開時地之猥褻犯行。
㈢告訴人A母於101年6月21日偵訊時固證稱:驗傷那一天(101 年1月27日)晚上被告幫A女洗完澡,伊把A女抱到長椅上, 伊叫A女躺著,伊就問A女,並把A女的下體翻開看,發現比 之前紅腫,伊有問A女說,小雞雞痛嗎,爸爸有沒有幫你洗 進去,A女就點頭,然後伊覺得每次洗澡,A女的下體都會紅 ,就覺得不對了,伊直接帶A女去奇美醫院急診,請護士小 姐報警等語(偵續字卷第11頁),且A女於101年1月27日晚 上9時40分許在柳營奇美醫院驗傷,其處女膜未見損傷,右 外陰內側有約1×0.5公分之破皮,有該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 事件驗傷診斷書(附於他字卷彌封袋內)可稽。然查證人陳 謝○鸞即被告母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1年1月27日那天, 伊和孫子陳○富在客廳看電視,被告前妻即A母叫被告幫A女 洗澡,被告幫A女洗完後,A母進去浴室抱A女出來穿衣服,A 母把A女放在客廳一個裝A女衣服的箱子上(證人陳謝○鸞當 庭繪製如附件所示客廳平面圖),A女站著,A母幫A女擦乾 身體,然後A母好像很緊張,帶著A女,並叫陳○富一起出門 了等語(本院卷第96至98頁),證人陳○富即A女胞兄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伊現在念國中一年級,帶妹妹去奇美醫院驗 傷那天,是媽媽叫爸爸抱A女去洗澡,當天A女洗完澡後,A 女是在客廳樓梯旁的箱子那裡穿衣服,伊有看到A女穿衣服 的過程,A女是站著,媽媽並沒有與A女對話,A女穿完衣服
後,媽媽叫伊「不要講話」,就帶伊直接上車,去奇美醫院 等語(本院卷第82至83頁),且有證人陳謝○鸞當庭繪製如 附件所示客廳平面圖(本院卷第103頁)可佐;復參以告訴 人A母亦陳稱:伊的老大是兒子陳○富,伊與婆婆同住等語 (他字卷第7頁);則依本件案發時尚與A母同住之證人陳○ 富、陳謝○鸞所述,渠等憑A母於案發當日匆忙為A女穿衣後 即離家前往醫院之特殊記憶,均回憶證稱A女當時係「站著 」讓A母穿衣,而非躺著,且A女、A母二人間當時並未對話 等節,已與A母所述其係觀察「躺著」的A女下體並詢問A女 等查獲過程大相逕庭,故A母於帶A女驗傷當日究竟有無聽聞 A女講述被害經過,容有可疑。況A母所稱被告涉嫌猥褻乙事 ,並非A母親身見聞,縱由A女處聽聞而來,然A女於偵查中 對於本件性侵害案情之陳述,其對手指伸進陰道內之感覺及 次數,是否有真切之理解或認知,已有如前之疑問,自難徒 憑A母之證述,即認定A女右外陰內側約1×0.5公分之破皮係 被告造成。是以,A母證述及上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 診斷書均難據以證明被告有上開對A女猥褻之犯行。 ㈣被害人A女雖於102年5月28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 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事項為 :「未成年被害人對於所見所聞是否有真實陳述之能力,並 能認知手指插入器官內、或碰觸器官等動作」,鑑定內容固 如附表一所示,有該份精神鑑定書可參(偵續一卷第32至42 頁),及A女透過畫圖與遊戲方式,向該醫院心裡師表示: 被告除生殖器外,有要求A女用舌頭碰觸其身體每個部分, 有102年7月31日(102)長庚院高字第C73348號函暨函附心 理衡鑑圖紙(偵續一卷第44至48頁)可佐。然查檢察官所指 上揭被告犯罪時間係101年1月27日,A女接受檢察官訊問之 時點分別係101年2月2日、同年6月21日,距被害人A女於102 年5月28日至高雄長庚醫院進行精神鑑定,已逾1年;又證人 陳○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媽媽帶妹妹去醫院做檢查前一 個月,爸爸媽媽間的感情狀況就不穩定,媽媽對奶奶說話的 方式不尊重,爸爸就會罵媽媽,然後兩個人就一直吵架,要 不然就為了金錢的事吵架,伊覺得媽媽是故意要把爸爸告倒 ,然後得到更多的錢,因為妹妹之前根本就沒發生什麼事, 爸媽兩個人之間就怪怪的,媽媽精神狀況有點不好,比如媽 媽在曬衣服時,沒人對媽媽怎樣,媽媽就一直在說「變態, 不要看我」,還會隨便亂唱歌,不知在唱什麼等語(本院卷 第88頁背面、第89頁背面、第90頁、第90頁背面),則A母 與被告之間既有嫌隙,本案又係A母提出告訴,且觀內容如 附表一所示精神鑑定書,其上記載A母於本案發生後,即帶
同A女返回娘家居住,於102年5月28日亦陪同A女前往高雄長 庚醫院進行A女精神鑑定;本院審諸A女之年紀甚輕、A母之 告訴人身分、A母與被告之感情生變、A女與A母同住、A母陪 同A女前往鑑定、案發時間與鑑定時間之間隔等節綜合以觀 ,已難排除A女於上開進行精神鑑定時有受A母誘導之可能。 另觀之內容如附表一所示精神鑑定書,其結論為「陳員(A 女)目前認知表現為平均智力功能,語言表達能力尚佳,可 理解問題作出適當回應。因為陳員的智能及語言能力在正常 範圍,符合其目前生理年齡應有之程度,推估陳員對於其所 經歷的事情,會以相稱於其生理年紀之理解力去做解讀,並 以相稱於其年紀之表達能力作陳述;換言之,若是其所見所 聞超過陳員所能理解,則陳員可能有錯誤的解讀;若是其所 見所聞之狀況過於複雜,陳員亦可能僅有較簡略之陳述。評 估會談中陳員明確表達出父母親幫她洗澡時動作是有差異的 ,但是陳員並不理解父親異於母親的洗澡方式可能有甚麼意 圖。」,均僅在佐證A女之身心發展、認知能力、行為表現 等情形,尚無從引為被告確有對A女為強制猥褻犯行之證據 。
㈤另被害人A女曾因下體紅腫、搔癢,分別於:①100年12月10 日在「婦兒安診所」作診療、經診斷有『會陰部溼疹』,此 有「婦兒安診所」診斷證明書(附於警卷彌封袋內)、該診 所之A女病歷(偵續一字卷彌封袋內)可憑;②100年12月17 日在「周宗盛婦產科診所」進行診療、經診斷為『外陰紅腫 ,搔癢』,此有「周宗盛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附於警 卷彌封袋內)、該診所102年9月11日所字第0000000-0號函 暨所附A女就診病歷(偵續一字卷彌封袋內)可參;③100年 11月24日、101年1月11日在「惠生婦產科診所」作診治、經 診斷為『會陰紅腫』,此有「惠生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 (警卷彌封袋內)、該診所之A女病歷(偵續一卷彌封袋內 )可參;故A女之下體於案發前一個月即有『外陰(或會陰 部)紅腫、搔癢、溼疹』等情狀,已堪認定。又檢察官於10 1年3月22日偵查中親自前往柳營奇美醫院訪詢婦產科黃順賢 醫師(即101年1月27日為A女驗傷並出具前揭受理疑似性侵 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者),其證稱:「(檢察官問:請說明診 斷書內記載『外陰內側約1×0.5CM之破皮』其形成原因為何 ?)依據檢察官提示的婦兒安診所、周宗盛婦產科診所、惠 生婦產科診所3張診斷證明書記載,A女患有長期性會陰部溼 疹、紅腫,看來A女的下體部分應有長期性的紅腫,因此, 該部位稍有碰觸即容易破皮,依我看來,本件診斷書所記載 的『外陰內側破皮』有可能是A女自己騷癢或是其他碰觸行
為所產生,無法判斷。」(偵字卷第17頁背面)、「依A女 長期有會陰紅腫的情況看,該部位只要有輕微碰觸即有可能 發生破皮」(偵字卷第18頁)等情,顯見A女之下體因有長 期性會陰部溼疹、紅腫、騷癢,故只稍有輕微碰觸即容易破 皮。再證人魏筱筠即惠生婦產科診所醫師於101年6月21日偵 查中證稱:伊看A女病歷,記得當時是A母帶A女來看診,A母 先講A女的陰部會痛,A女就跟著A母說,A女沒有說尿尿的地 方為什麼會痛,也沒說是爸爸洗澡用的,伊看病歷上病名是 「會陰紅腫」,也有「陰部濕疹」的症狀,大部分是小孩尿 尿的時候沒有擦乾造成的,還要看小孩的抵抗力,內褲、衣 服的乾燥程度,是否常換尿布等因素,伊印象中是會陰紅腫 ,明確流血是沒有,如果破皮有傷口,一些小傷口,肉眼是 無法看到,但小孩洗澡如果有淋到肥皂水,會有刺痛感等語 (偵續字卷第21至23頁),則依黃順賢醫師、魏筱筠醫師所 述綜合以觀,A女既於案發前已因長期外陰濕疹而有紅腫、 搔癢症狀,只需輕微碰觸即容易破皮,已難排除A女於案發 前其下體早已破皮;又被告自承其於上開時地以沐浴乳幫A 女洗澡,則在A女下體先前已有破皮之可能性下,參以上開 醫師所述淋到肥皂水破皮處會有刺痛感,益見A女雖指稱被 告幫其洗澡時下體會痛乙節,然此究竟是否為被告在案發時 蓄意猥褻碰觸而造成,更顯有疑。
㈥又檢察官雖以內容如附表二所示柳營奇美醫院函文暨所附病 情摘要,認A女「右」外陰內側有約1×0.5公分之破皮,應 係外力造成,而A女「左」外陰內側因無任何傷勢,應可排 除A女自行搔癢之原因,否則以小孩區域性之撩抓,左外陰 也應該會有對應之傷口云云。然查,依內容如附表二所示病 情摘要,其記載「1、Ⅰ女童右外陰內部有一1×0.5mm破皮 傷口,在一般同齡女童中就本人有限之經驗中,屬不多見。 Ⅱ其成因推測應有外力介入如抓破皮。因位在外陰內側且是 小孩,少因兩側對磨引起,如是,左側可能也會有傷口。2 、據當時所見外陰紅紅的,在此等年齡之小孩濕疹引起之炎 症,並非少見,因此不排除同時併有濕疹的現象」等語,柳 營奇美醫院之醫師係推測應有外力介入如「抓破皮」及「少 因兩側對磨引起」,並未載明本案完全排除小孩自行抓癢所 致之可能性。則A女於本件事發當時年僅3歲,手指之運用、 控制能力或是細微動作之精密度顯然尚未發育完全,又A女 之陰部既如前述有長期搔癢之事實,以A女如此年幼,本難 期待A女得以控制其自身抓癢下體之力道及方式,自無從排 除A女如上受有右外陰內側有約1×0.5公分之破皮,係其自 行抓癢所致之可能性。
六、綜上所述,被告究否有對A女強制猥褻之犯行,本院認為仍 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 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 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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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函 │
│ (偵續一卷第32至42頁)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
│發文字號:(102)長庚院高字第C23477號 │
│ 精神鑑定報告書 │
│壹、鑑定事由: │
│ 承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甲○欽│
│ 列101偵續一46字第09895號函,委託本院施行精神鑑定。鑑│
│ 定事項為:未成年被害人對於所見所聞是否有真實陳述之能│
│ 力,並能認知手指插入器官內、或碰觸器官等動作。 │
│貳、被鑑定人: │
│ 姓名:陳XX(以下簡稱陳員)。 │
│ 性別:女。 │
│ 年齡:4歲6個月(民國97年11月30日)。 │
│ 婚姻狀態:未婚。 │
│參、鑑定時間、地點、與項目: │
│ 一、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進行聯合會談與個│
│ 別會談及五月三十一日上午進行心理衡鑑。 │
│ 二、地點:本院心智科會談室。陳員由媽媽及社工陪同而來│
│ 。 │
│ 三、檢查項目包括個人生活史與疾病史、家族史、一般身體│
│ 檢查與神經系統檢查、精神狀態檢查與心理測驗。 │
│肆、個人生活史及病史:(此部份資料來源為與陳員訪談,並參│
│ 考法院所附資料整理所得) │
│ 陳員為家中長女,上有一位哥哥。母親因前胎剖腹產,│
│ 陳員亦為剖腹產出生,嬰幼兒時期心智發展過程平順,無遲│
│ 緩情況,亦無特別疾病史或醫療史。 │
│ 幼兒時期因母親工作輪班時間不定,主要由祖母及父親│
│ 照顧。三足歲時(100年11月)開始上幼雅園幼幼班,因發 │
│ 生此事件而暫停就學,並與母親搬回外祖母家中同住。102 │
│ 年3月再恢複上學,目前就讀小班·陳員學習表現及學校生 │
│ 活適應狀況尚可,平時行為表現獨立,因人際互動技巧欠佳│
│ ,較不會與人分享,與友伴間互動品質較不理想。 │
│ 與性侵事件有關之狀況整理如下:(參考筆錄、陳員及│
│ 母親陳述) │
│ 陳員母親表示陳員小時候常會表示「小雞雞會痛」,母│
│ 親查看有下體紅紅的狀況,起初母親認為是尿尿未清理乾淨│
│ 所致而不以為意。在100年6-11月期間,母親請育嬰假而自 │
│ 行照顧陳員,發現仍有間歇性下體紅的狀況,母親開始對父│
│ 親(加害人)產生懷疑,並要求父親不要那麼用力幫陳員洗│
│ 下體、或者就由陳員自行清洗下體。101年1月26日陳員又表│
│ 示「小雞雞很痛」,母親查看、並詢問是否前一天父親幫忙│
│ 洗澡時有將手指伸進去下體,陳員表示「有用手指用進去」│
│ ,母親當下仍存疑而未動聲色。101年1月27日在父親幫陳員│
│ 洗完澡之後,母親再次檢查其身體,仍發現下體紅紅的,因│
│ 此當天帶陳員至醫院驗傷並報警而揭露此事件。目前因檢察│
│ 署二度判定不起訴,母親再次聲請再議,全案由臺南地方法│
│ 院檢察署偵辦中。 │
│伍、一般身體檢查與神經系統檢查: │
│ 一般發育正常,理學及基本神經學檢查皆無異常發現。│
│陸、家庭及社會功能評估: │
│ 一、家庭系統評估: │
│ ⒈家族概況:陳員父母結婚後育有一子一女,陳員排行第│
│ 二,出生後母親因工作需輪班(電子業,作二休二),│
│ 陳員主要由祖母及父親共同照顧,100年6月7日-100年 │
│ 11月29日間母親休育嬰假半年,照顧工作改由父母及祖│
│ 母三人共同分擔,並未完全轉由母親負責。母親育嬰假│
│ 結束前,安排陳員前往幼兒園就讀(100年11月23日-10│
│ 1年l月29日),後因發生此事件,母女自101年l月29日│
│ 起搬回外祖母家居住至今,改由外祖母協助照料生活起│
│ 居。目前家庭成員包括陳員、母親、外祖母及其同居人│
│ ,屬單親合併三代同堂家庭類型。母親表示:此事件發│
│ 生後,主動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在今年三四月間判決│
│ 確定,兩人離婚成立,陳員監護權歸母親,但父親保有│
│ 探視權,每月可帶陳員前去同住過夜2次,暑假則有20 │
│ 天,寒假為7天。 │
│ ⒉父母次系統:母親表示:先前與父親間互動關係尚可,│
│ 但平時兩人鮮少會分享心事或生活瑣事,家中事務多由│
│ 父親決策。之後由於母親開始察覺陳員有些異常行為與│
│ 反應,在與父親談論相關事件過程中,兩人經常會爭吵│
│ 、起口角衝突,關係較緊張。101年l月29日分居後,兩│
│ 人偶有聯繫。102年3、4月間經法院判決離婚後,目前 │
│ 彼此幾乎無互動往來。 │
│ ⒊親子次系統:母親表示陳員嬰幼兒時期,父親與其相處│
│ 之時間相對比母親來的多,父女關係緊密且良好,但經│
│ 過此事件的歷程後,陳員與父親關係轉變為糾結,對於│
│ 互動經驗有喜歡也有焦慮之處。目前因陳員與母親同住│
│ ,彼此關係較親密,經常可以分享心事。 │
│ ⒋手足次系統:據母親表示陳員有一大七歲之兄長(小學│
│ 六年級),由於兩人年齡差距較大,哥哥對其疼愛有加│
│ ,兩人互動情形良好,關係不錯。 │
│ ⒌其他關係:陳員平日生活起居幾乎都仰賴外祖母提供照│
│ 顧,彼此互動關係尚可。 │
│ 二、整體評估: │
│ ⒈會談過程中,陳員尚能主動表達,但對於再細問之部分│
│ 及較敏威之話題,通常會以:我講(說)完了、不知道│
│ 、搖頭等方式回應,因其目前正值學齡前期,此時期在│
│ 性別角色認同、對性別的理解、性別角色的標準、與父│
│ 母的認同、性別角色的偏愛,以及道德發展、自尊、團│
│ 體進戲、友誼團體等皆是任務發展之關鍵期,而於此階│
│ 段發生危機,易出現內疚、退縮、缺乏自信與主動創造│
│ 性等症狀,恐會影響日後之發展。 │
│ ⒉陳員之家庭為單親合併三代同堂家庭型態,主要照顧者│
│ 為外祖母,母親平日忙於工作,互動時間有限,故父母│
│ 親職角色功能較難以充分發揮與執行,家庭支持系統欠│
│ 佳,無法適時提供協助或心理支持,面對危機與其他事│
│ 務之問題處理尚需外在系統之協助。 │
│ ⒊母親表示:事件發生後,自己盡量避免在陳員面前談及│
│ 相關人事物,威覺自己的精神及情緒狀況似乎比陳員受│
│ 到更大之影響,去年曾主動前往台南市某精神科診所就│
│ 醫,102年l月份開始接受勵馨基金會所提供之心理諮商│
│ 輔導,每週一次持續至102年5月8日止,因自我察覺已 │
│ 改善很多,故向諮商師提出改為每月一次之請求,諮商│
│ 師同意頻率之異動。此外,陳員經勵馨基金會心理諮商│
│ 師評估後,自102年3月15日開始接受心理輔導至今,每│
│ 週一次·已進行10次。 │
│ ⒋陳員目前生活作息規律,學習表現及學校適應狀況尚可│
│ ,且母親選擇避免在其面前提及先前不愉悅之經驗,期│
│ 待能保護陳員免於受到二度傷害。而雖然父母親已離婚│
│ ,但父親仍擁有探視權,陳員會單獨前往祖母家與父親│
│ 、哥哥及其他父方家人相聚同住,宜教導陳員辨識與人│
│ 互動關係之界線,以及自我保護之方法,以避免其面對│
│ 問題、困難或不愉悅之經驗時,總是選釋以沉默、逃避│
│ 、壓抑或遺忘等方式表現。 │
│ │
│柒、心理測驗及神經心理測驗: │
│ 一、外觀及態度評估:陳員受測態度、配合度、主動性、挂│
│ 折忍受度及自信心皆適中。做答持續度及反應時間尚可│
│ ,但活動量略高,有時會站起來看老師寫字。語言表達│
│ 的構音清晰度及說話量適中,可明確回答問題;但對事│
│ 件少主動談論,若詢問會簡短談論。 │
│ 二、測驗時疑似創傷後壓力疾患症狀澄清: │
│ ⒈反覆夢境或回憶創傷事件影像:媽媽表示陳員晚上睡覺│
│ 會做惡夢,陳員在一旁也說不喜歡睡覺,會做惡夢。 │
│ ⒉對創傷事件有逃避或麻木反應:陳員對相關事件表示是│
│ 秘密,不願多加詳述,僅多次表示爸爸以前是壞人,現│
│ 在變好了。並告訴評估者「小時候的事不行再說了,不│
│ 要再告狀,會被爸爸抓走」。 │
│ ⒊警覺性增加:媽媽表示陳員在路上看到類似像爸爸的大│
│ 人或男性大人,會較為害羞,但未到害怕程度。 │
│ 四、畫人測驗: │
│ 陳員畫了一個女性圖,表示畫的是媽媽,並描述媽媽 │
│ 頭髮很多。由於陳員年紀較小,難以目前現有常模解釋相關│
│ 指標(常模最小年齡為5歲)。但在會談時,由醫師畫一個 │
│ 人詢問加害人所碰觸部位。一開始不願說明,表示是秘密,│
│ 之後與心理師一對一以遊戲方式暖身後,表示加害人要求用│
│ 舌頭碰觸其身體每個部位,除了生殖器官外(陳員以鉛筆在│
│ 紙上打勾方式呈現)。 │
│ 六、結論與建議: │
│ ⒈陳員目前的智能落於平均智能程度,語言表達能力尚佳│
│ ,可理解問題作出適當回應。 │
│ ⒉根據衡鑑資料,陳員過去在事件發生後,生理性機能雖│
│ 未明顯受損(睡眠和食慾),但在情緒反應上,仍可觀│
│ 察到警覺度較高,迴避談論與事件相關細節等現象。事│
│ 件造成之傷害,即使未達顯著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疾患,│
│ 但其壓抑情緒仍建議家長需持續關注其情緒狀態。 │
│ ⒊建議繼續個別心理治療,以覺察壓抑情緒,促進良好身│
│ 心發展。 │
│捌、精神狀態檢查: │
│ 一、外觀儀表:自我照顧和個人衛生可。 │
│ 二、態度:合作,對大部分問題可以回答,但對於談論加害│
│ 人性侵事件起先有岔開話題之閃避反應,對事件細節會│
│ 表示「不知道」。(但在聯合會談之後與心理師的單獨│
│ 評估時間則可以表達較多,詳見先前紀錄。) │
│ 三、精神活動:並無異常行為表現,活動量正常。 │
│ 四、言語:一般表達可,但是對性侵事件表達較被動。 │
│ 五、情緒:穩定。 │
│ 六、知覺系統:未發現有知覺障礙。 │
│ 七、思考功能:未發現有明顯思考障礙。 │
│ 八、趨力:睡眠、食慾正常。 │
│ 九、對事件之描述與反應: │
│ ⒈澄清陳員對目前家庭狀況之想法 │
│ 評估者問到為什麼現在沒有和爸爸住在一起 │
│ 陳員:「因為吵架(指父母親),罵來罵去、吵來吵去│
│ ,在爸爸媽媽的房間,我去爸爸媽媽房間看到的。」「│
│ 媽媽不喜歡那樣的人,媽媽不喜歡壞人。」 │
│ 評估者:「爸爸是壞人嗎?」 │
│ 陳員:「他現在變好了。」 │
│ 評估者:「妳的意思是爸爸以前是壞人,現在變好了?│
│ 陳員點頭。 │
│ 評估者:「為什麼以前爸爸是壞人?」 │
│ 陳員:「不知道。」 │
│ 評估者:「他現在怎麼樣變好了?」 │
│ 陳員:「不知道。」「爸爸現在知道我在哪裡。」 │
│ 評估者:「會想爸爸嗎?」 │
│ 陳員:「會,一點點想。」 │
│ 評估者:「會想些甚麼?」 │
│ 陳員:「不知道。」 │
│ 評估者:「想和爸爸一起做過好玩的事嗎?」 │
│ 陳員:「是,玩躲貓貓。」 │
│ ⒉陳員對事件之描述 │
│ 評估者:「以前爸爸幫妳洗澡時會弄痛妳的小雞雞嗎?│
│ 」 │
│ 陳員:「一點點痛。」「媽媽幫我洗很小心洗,爸爸都│
│ 這樣洗。」(陳員一邊說一邊用手做動作示範父母親怎│
│ 樣幫她洗澡,陳員以右手五指併攏之手掌前後撥動表示│
│ 媽媽是這樣洗,而以右手食指戳向左手掌的動作表示爸│
│ 爸是這樣洗。)評估者:「妳有向爸爸說這樣洗會痛痛│
│ 嗎?」 │
│ 陳員:「沒有。」 │
│ 評估者:「現在回新營去誰幫妳洗澡?」 │
│ 陳員:「阿嬤幫我洗。」 │
│ 評估者:「會害怕爸爸要幫妳洗澡嗎?」 │
│ 陳員:「會。」 │
│ 評估者:「現在沒有和爸爸住一起是因為爸爸幫妳洗澡│
│ 弄痛妳嗎? 」 │
│ 陳員點頭。 │
│ 評估者:「爸爸會和你一起洗澡嗎?」 │
│ 陳員點頭。 │
│ 評估者澄清洗澡情境(如一起脫衣服、泡在浴釭裡?)│
│ ,陳員對此話題顯得逃避,岔開話題表示要找藥藥擦腳│
│ ,評估者略安撫後又繼續澄清。 │
│ 評估者:「爸爸有要妳幫忙洗澡嗎?」 │
│ 陳員點頭,「從長大我就幫爸爸媽媽洗澡。」 │
│ 評估者:「爸爸會叫妳摸他的身體嗎?: │
│ 陳員:「有。」 │
│ 評估者:「摸哪裡?」 │
│ 陳員:「不知道。」 │
│ 評估者畫了一個人要陳員指出摸的部位,陳員仍表示「│
│ 不知道。」(於後續個別心理衡鑑時,心理師再次詢問│
│ 下陳員以在圖上打勾方式,指出爸爸要她碰的部位。)│
│ ⒊澄清陳員對事件的理解 │
│ 評估者:「妳覺得爸爸洗澡怎麼會弄痛妳的小雞雞?」│
│ 陳員:「不知道。」 │
│ 評估者:「這是怎麼回事?」 │
│ 陳員:「不知道。」 │
│ 評估者:「他是故意的嗎?」 │
│ 陳員點頭,未口語回應。 │
│玖、精神疾病診斷: │
│ 目前不符合任合精神疾病診斷。 │
│拾、結論: │
│ 陳員目前認知表現為平均智力功能,語言表達能力尚佳│
│ ,可理解問題作出適當回應。因為陳員的智能及語言能力在│
│ 正常範圍,符合其目前生理年齡應有之程度,推估陳員對於│
│ 其所經歷的事情,會以相稱於其生理年紀之理解力去做解讀│
│ ,並以相稱於其年紀之表達能力作陳述;換言之,若是其所│
│ 見所聞超過陳員所能理解,則陳員可能有錯誤的解讀;若是│
│ 其所見所聞之狀況過於複雜,陳員亦可能僅有較簡略之陳述│
│ 。評估會談中陳員明確表達出父母親幫她洗澡時動作是有差│
│ 異的,但是陳員並不理解父親異於母親的洗澡方式可能有甚│
│ 麼意圖。由於陳員目前由父母共同監護,有一定時間要與父│
│ 親同住,會談中發現陳員對父親有矛盾情緒,會有想念的心│
│ 情,也不排斥同住,但又會透露出潛在不安全感(「小時候│
│ 的事不行再說了,不要再告狀,會被爸爸抓走」);建議密│
│ 切注意是否有情緒困擾,並教導適時表達及自我保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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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兒童心│
│ 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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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書填寫人:主治醫師周妙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