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2年度,81號
TNDM,102,交訴,81,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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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諺
上列被告因102年交訴字8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陳本良
     書記官 朱烈稽
     通 譯 賴恩冕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陳照世
     被 告 黃俊諺
     輔佐人 黃正吉
     選任辯護人洪茂松律師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法官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等項
被告答
  黃俊諺  男 6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路000○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0號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黃俊諺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兩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俊諺平日駕駛自小貨車運送肥料及農藥桶前往田裡務農, 駕駛為其附隨義務,其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南市後壁區長安里172線道由西 往東行駛,於同日18時5 分許,行至該道路26公里50公尺處 時,因車輛故障未移置路邊,違規於快車道停車,妨礙交通 ,且未設置警示措施,適詹昆才酒後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亦沿上開道路由西往東行駛,行至黃俊諺車輛 故障處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煞車不及,撞擊黃俊諺上開 自小貨車車尾,致詹昆才受有脾撕裂傷及多處腹內血管損傷 併胸腔積血、左肋骨折併創傷性血胸、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



,經送醫後仍於同日20時3 分許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
被告業與被害人家屬以新台幣30萬元達成和解,並已按期全 數給付完畢。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提起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 判決筆錄正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朱 烈 稽
法 官 陳 本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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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