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9年度,28號
TPDV,99,重勞訴,28,2014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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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靳開璇
      婁培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被   告 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恩康登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
月27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名稱「美商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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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