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861號
TPDV,103,除,861,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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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僑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子
代 理 人 蔡錫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 14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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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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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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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102年7月26日│250,000元 │BA0000000 │
│ │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司敦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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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