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812號
TPDV,103,除,812,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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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詠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89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下稱系 爭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2 年10 月19日之民眾日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未依法院所定期間,將公示催告之公告 登載於法院指定之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 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系爭公示催告 裁定,業已指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20日內,將公示催告裁 定登載於新聞紙,上開裁定業已於102 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公示催告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02 年10 月19日將系爭公示催告登載於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並向本 院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將支票發票人「萊特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鄭寅生」誤載為「萊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鄭寶生」, 未依裁定指示刊登裁定內容全文,於申報權利有礙,非屬適 法之公示催告程序,而經本院以103 年度除字第191 號裁定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情,有本院103 年度除字第191 號裁定 在卷可稽。嗣聲請人雖於102 年10月19日將系爭公示催告內 容全文刊登新聞紙,惟已逾本院指定之20日登報期間。依上 開規定,應視為聲請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則本件公示催 告不生效力,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51 條第2 項第2 款,不依 法定方式為公告者,得聲請撤銷除權判決之規定,聲請人聲 請為除權判決,自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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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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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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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萊特室內裝修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松江分│102年8月15日 │73,218元 │NQ0000000 │ │
│ │司 鄭寅生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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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萊特室內裝修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松江分│102年8月15日 │405,008元 │NQ0000000 │ │
│ │司 鄭寅生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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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