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676號
TPDV,103,除,676,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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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莊靜和(即林衡敏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冠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1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佳霖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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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