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629號
TPDV,103,除,629,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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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許麗琴
代 理 人 陳盈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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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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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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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 │股票│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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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