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29號
TPDV,103,重訴,529,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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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原   告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錦祥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賴偉謝永松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劉賴偉謝永松之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劉賴偉謝永松之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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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