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原 告 楊英鴻(即謝麗桂之繼承人)
原 告 楊英傑(即謝麗桂之繼承人)
原 告 楊思文(即謝麗桂之繼承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文(即謝麗桂之繼承人)
被 告 高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皇成
法定代理人 陳建維
法定代理人 吳季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 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4 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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