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簡基良
簡基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簡觀旺
法定代理人 簡豊庭(原名簡明水)
訴訟代理人 簡秀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3年5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