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5號
TPDV,103,重訴,35,201405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簡基良
      簡基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簡觀旺
法定代理人 簡豊庭(原名簡明水)
訴訟代理人 簡秀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3年5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