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04號
TPDV,103,重訴,304,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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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原   告 呂亞棟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   告 李文清
訴訟代理人 郭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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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