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 告 呂亞棟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被 告 李文清訴訟代理人 郭勝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