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83號
TPDV,103,訴,1983,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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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
原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
      俞清松
被   告 誠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德
被   告 胡大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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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