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被 告 王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及信用卡 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見本院卷第5頁、第15頁 ),雙 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 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 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3年 5月26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 000000000000),並簽訂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 依約定書第1、2、5、8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 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並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 納每月應還之金額, 借款利率依固定利率20%計算,按日計 息,如未依約繳款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應付還本日或 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延滯利 息。 詎被告自93年5月26日核撥貸款起至103年3月20日止, 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39萬6,431元未按期給付, 依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給付本金39萬6,431元,及自95年1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延滯利息。(二)被告於93年5月19日與台新銀行成立信用卡契約(卡號:000 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但所 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利 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 , 如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償其最低應繳金額或延 誤繳款期限者,原告得依約定條款第18條之約定請求懲罰性 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未清償之本金按3%計算, 而以連續3期 為上限。 詎被告自93年5月19日發卡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止 ,消費帳款尚餘11萬9,589元( 內含消費款本金4萬5,718元 、利息7萬3,871元)未按期給付,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 24條第1項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4萬5,718元 ,自10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
(三)台新銀行已於95年6月30 日將對被告之本件本金暨相關利息 、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 一併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 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5年9月15日將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公 告於太平洋日報,原告因而受讓台新銀行對被告之上開債權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 款約定書、申請書、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 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債權明細查詢、客戶 帳務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太平洋日報公告等件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5至22頁),核屬相符,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 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 及信用卡使用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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