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352號
TPDV,103,聲,352,201405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帝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祥欽

相 對 人 李姝儀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度存字第一八七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甲類第三期登錄公債,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甲類第五期無實體公債。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假處分等 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規 定準用同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11113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58,000元現金,以 98年度存字第113號提存事件提存,嗣經鈞院99年度聲字第 345號准予變更提存物為面額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 年甲類第4期登錄公債,並以100年度存字第151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嗣又經鈞院100年度聲字第568號變更提存物事件 准予變更,再以101年度存字第18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前開提存物需再更換,爰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欲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甲類 第5期無實體公債,變換其前提供之面額為20萬元之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89年甲類第3期登錄公債,價值尚屬相當,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