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周毓芳
相 對 人 鄭徵宗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趙學萍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徵宗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徵宗經鑑定無意思能力,有板橋中興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趙學萍為鄭徵宗之程序監理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