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78號
TPDV,103,法,78,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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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許嘉棟即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 係依照捐助章程第八條規定於101年9月17日第12屆第1 次董 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由本院董事推選產生。原捐助章程第六 條及第十五條於103年2月26日第12屆第7 次董事暨監察人聯 席會議通過變更,於103年3月17日報送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3月21日核示「關 於貴院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及第15條條文乙案,准予照辦。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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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