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張洪志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3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萬2581元及複丈規費1萬2210,共計4萬4791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