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陳金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銘欽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蕭山富之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蕭山富之遺產狀況(如財產歸屬清單)。
(四)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