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8413號
TPDV,103,司票,8413,201405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413號
聲 請 人 張兆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芬多麗企業
有限公司)、維多麗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二、請釋明「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芬多麗企業有限公
  司」為同一人,並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多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