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413號
聲 請 人 張兆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芬多麗企業
有限公司)、維多麗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二、請釋明「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芬多麗企業有限公
司」為同一人,並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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