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880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振中即藍岱企業社、吳錫平、吳佩鑫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藍振中、吳錫平、吳佩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