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7880號
TPDV,103,司票,7880,201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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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880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振中即藍岱企業社吳錫平吳佩鑫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藍振中吳錫平吳佩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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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