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627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穎即威策科技企業社、威策科技有限公
司(原名威鼎鴻資訊有限公司)、李政穎、呂珮綺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威策科技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提出威鼎鴻資訊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李政穎、呂珮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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