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911號
TPDV,103,司票,6911,2014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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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911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頤企業有限公司馬瑞駿馬鏽菱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安頤企業有限公司馬瑞駿馬鏽菱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票面金額,該裁定於103年4月28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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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