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43號
TPDV,103,司拍,143,201405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長鵬
相 對 人 泰合石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靜波
人           樓之1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泰合石材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人對相對人陳靜波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泰合石材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泰合石材有限公司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2年8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1,51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8月26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登記。相對人泰合石材有 限公司於102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 1,261萬元,借款期間 20年,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詎相對人自 102年12月30日起未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 到期,尚積欠本金1,245萬7,044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兩份、授信約定書三份 (以 上均影本) 、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 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又本院於103年5月16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泰合石材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併以陳靜波 為相對人而聲請部分,因相對人陳靜波雖係連帶保證人,但 非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 ,於法未合,應駁回其此部分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合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