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全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廖志彬
相 對 人 馬清亮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45號(假扣押強制執 行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55號)准予 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具狀 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