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899號
TPDV,103,司催,899,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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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上伊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系爭支票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為票據權利人
  ,或提出付款銀行之代收入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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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伊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