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57號聲 請 人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亮箴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非系爭支票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為票據權利人 ,或提出付款銀行之代收入傳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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