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嵩壽(原名郭嵩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之違約金新臺幣壹拾
叁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363號支付命令駁回
部分提出異議,經廢棄發回更為處分。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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