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3年度,9號
TPDV,103,司促更一,9,201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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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嵩壽(原名郭嵩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之違約金新臺幣壹拾
  叁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363號支付命令駁回
  部分提出異議,經廢棄發回更為處分。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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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