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建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文博
林福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零叁萬肆仟肆佰柒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
│ │0000000 │2月31日起 │ │五三五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
│ │844136元│2月31日起 │ │五三五 │
│ │ │ │ │ │
│ │ │ │ │ │
│ │ │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
│ │0000000 │2月31日起 │ │五三五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
│ │562755元│2月31日起 │ │五三五 │
│ │ │ │ │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日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000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之三點五三五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 │844136元│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之三點五三五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000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之三點五三五 │
├──┼────┼──────┼─────┼───────┤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2755元│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之三點五三五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990號)
(一)緣相對人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理人林
福生( 亦為本案相對人之一) 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
邀相對人王文博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
書,日後憑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陸續向聲請人
借款四筆,合計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目前餘額為新臺
幣柒佰零參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整,復因董、監事改
選後,由相對人曾建都出任新法定代理人,並於民國
102 年5 月22日邀相對人王文博、林福生等為連帶保
證人,與聲請人另行簽立授信契約書,並依簽立增補
契約方式追加曾建都為原四筆借款未清償餘額之連帶
保證人,目前各筆借款之餘額及約定之計息利率、違
約金計算方式等詳如附表所示。
(二)相對人等與聲請人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中,有關借款期
限利益喪失條款內容約定:使用票據遭票據交換所通
報拒絕往來時,所有借款得立即視為全部到期。茲據
聯徵資料顯示:相對人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
民國102 年8 月30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復因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借款自民
國102 年12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迭經聲
請人以電話及寄發催繳函方式催討,迄今仍未蒙清償
積欠之本息債務,準此,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精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提
前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未清償本息、違約金等應
如數清償,又相對人曾建都、王文博、林福生等既為
本案債務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
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聲請狀
所列之相對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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