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宗德
代 理 人 陳佩貞律師
陳伯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北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翁廖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零捌佰壹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