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903號
TPDV,103,司促,9903,201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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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庠村(原名陳添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工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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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