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90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庠村(原名陳添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工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庠村( 原名陳添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工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陳銘煌」或「陳煌銘」?)。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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