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903號
TPDV,103,司促,9903,201405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庠村(原名陳添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工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庠村
  原名陳添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工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陳銘煌」或「陳煌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