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901號
TPDV,103,司促,9901,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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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巧巧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錠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菁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居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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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巧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巧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菁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