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799號
TPDV,103,司促,9799,201405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玖拾壹元整,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799號)
(一)債務人秦桂芳於089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099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525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53,39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688元整及違約金
   44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3,391
   元整自099年0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
   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98年
   1月30日起至99年7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
   計已到期之利息7688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446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