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7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聶魯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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