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770號
TPDV,103,司促,9770,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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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深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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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