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732號
TPDV,103,司促,9732,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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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Bird & Bird LLP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French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蘇芳儀律師、楊益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英鎊肆萬叁仟叁佰玖拾元貳角,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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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