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Bird & Bird LLP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French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蘇芳儀律師、楊益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英鎊肆萬叁仟叁佰玖拾元貳角,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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