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720號
TPDV,103,司促,9720,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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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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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