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邵志偉(原名邵志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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