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珮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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