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莊瑄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儒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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